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办法的公告。
为执行中美经贸高层谈判的重要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同意,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办法。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则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施行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二、中止施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办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办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则的加征关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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